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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權所有 2019 臺灣財務金融學會

臺灣財務金融學會章程

◎八十三 年 四月廿三日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修訂通過
◎八十五 年 七月 九日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修訂通過
◎九十 年 二月 三日 第五屆第一次臨時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修訂
◎九十三 年 七月十三日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修訂
◎九十八 年 六月十二日 第九屆第一次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修訂
◎一百零一 年 七月 九日 第十屆第二次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修訂
◎一百零四 年 六月 五日 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修訂
◎一百零八 年 五月廿四日 第十二屆第四次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修訂
◎一百零九 年 九月廿五日 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修訂
◎一百一十一年 六月十七日 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修訂


第一章 總 則
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財務金融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,英文名稱為「The Taiwan Finance Association」(簡稱為TFA)。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促進財務金融理論與實務之研究為宗旨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鼓勵財務金融理論與實務之研究。
二、促進國內外財務金融學術之交流。
三、舉辦研討會。
四、出版刊物。
五、其他相關業務。

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本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。


第二章 會 員
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其資格分下列五種:
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具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、有財務金融專門著作或實務經驗豐富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本會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學生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在學者,經理事會通過後,得為本會學生會員。
三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,以行使權利。
四、贊助會員:凡一次捐助本會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之個人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,享有參加本會各活動及接受本會出版品之權利,若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,經理事會通過,亦為本會個人會員。
五、永久會員:個人會員一次繳付會費新台幣貳萬元正或團體會員一次 繳付會費新台幣貳拾萬元正,即成為永久會員。
六、永久團體會員:贊助會員於近三年內贊助本會達十五萬元正者,得申請成為學會之永久團體會員。
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
一、個人及團體會員連續兩年未繳會費、經催繳而未繳者,經理事會通過後,喪失會籍。
二、除本條第一款外,因其他原因而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三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
第十一條 除學生會員及不具個人會員資格之贊助會員外,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
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

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,會員代表名額、任期及選舉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期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、監事七人,由第十一條所定之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。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。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監督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,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廿一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:
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廿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副秘書長一至二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
第四章 會議

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廿六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廿八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,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廿九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若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,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形式召集之,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,視為親自出席;但涉及選舉、補選、罷免、訂定組織辦法事項,不得採行視訊會議。
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會員入會費:學生會員免入會費,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,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,於入會時繳納。
二、常年會費:學生會員免常年會費,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,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。
三、永久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貳萬元正,團體會員新台幣貳拾萬元正。
四、事業費。
五、會員捐款。
六、委託收益。
七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八、其他收入。

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於年度終了後兩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第卅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
第六章 附則

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卅六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年月日、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、文號如下:八十一年五月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。內政部八十一年六月台內社字八一八四五一八號函准予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