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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徵 才】中央銀行甄用經濟金融研究專業人員(助理研究員或同等職位)公告

職務及名額

經濟金融研究專業人員(助理研究員或同等職位)1至3名

專業條件

一、  具國內外大學經濟、金融相關研究所博士學位(或於112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學位)。

二、  專長為總體經濟、貨幣金融與國際金融等經濟金融相關領域,嫻熟經濟計量方法(如機器學習、高維度資料分析等),具備優異之實證分析能力與獨立研究分析能力。

三、  具優異的英語能力。

一般條件

無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9條不得任(派)用規定情事者(如附件)。

應徵

應檢附文件

符合上述條件有意應徵者,請依序備齊下列資料電子檔,於112年4月7日以前以電子郵件寄中央銀行人事室信箱([email protected];檔案大小限制為30MB),主旨請註明「應徵經濟金融研究專業人員(助理研究員或同等職位)(姓名)」;書面資料審查獲入選者,另行通知參加口試:

一、  國民身分證。

二、  中央銀行甄用專業人員履歷表(請自本行網站徵才公告查詢點選「履歷表檔案」下載)。

三、  英文簡歷。

四、  博士學位證書或可在112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博士學位之證明文件。

五、  研究所(碩士及博士)成績單。

六、  博士論文或相關研究報告。

七、  推薦函2封(推薦人請逕以電子郵件寄中央銀行人事室信箱[[email protected]])。

八、  英語能力檢測證明文件(如:TOEFL、全民英檢或TOEIC等),取得國外英語系國家之博士學位者免附。

九、  如具備工作經驗者,請一併檢附證明文件。

註1.上列電子檔名稱請設定如下:「姓名-01國民身分證」、「姓名-02中央銀行甄用專業人員履歷表」、「姓名-03英文簡歷」……「姓名-09工作經驗」。

註2.如獲通知參加口試者,應於當日口試前繳驗博士學位證書正本,如有遺漏或不實者,視為不合格。

甄選程序

前述報名條件合格者,先進行書面資料審查,獲入選者,另行通知參加口試。

 

【附件】

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

訂定時間: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(101年6月1日生效)

修正時間: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(107年11月3日生效)

第九條  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任(派)用為本行職員:

一、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。

二、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。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
三、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,曾犯內亂罪、外患罪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。

四、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,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。

五、犯前二款以外之罪,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。但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
六、依公務人員法律不得任用或停止任用。

七、褫奪公權尚未復權。

八、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,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。

九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,尚未撤銷。

本行職員於任(派)用後,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,應予免職;有第九款情事者,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。任(派)用後發現其於任(派)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,應撤銷任(派)用。

前項撤銷任(派)用職員,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,不失其效力;業已依規定支付之薪給及其他給付,不予追還。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(派)用者,應予追還。